《青海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出台

25.11.2014  09:52
  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非监禁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近日,依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四十八条,分总则、考核、奖惩、奖惩程序、附则等五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纪律、法律监督等。考核部分主要规定九大类考核事项、考核方法及考核结果评定。奖惩部分主要规定奖励和处罚的法定情形、条件及办理程序,具体包括表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奖惩程序主要规定实施奖惩的具体程序和各部门具体职责。
  《办法》的出台,着力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统一规范考核内容,将散见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梳理成具体考核内容,并就一些特殊情况作出相应规定。二是统一规范考核方法,根据五年来的实践,基于司法所工作力量的现状,并从增强实际可操作性角度出发,调整计分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三是统一规范奖惩实施程序,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在奖惩情形、条件等方面进行具体化,奖惩程序得到进一步细化,操作性增强。四是创设了考核奖惩集体评议制度,在县级司法局和司法所分别建立评议、合议制度,并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乡镇(街道)检察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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