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18.06.2016  11: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监督检查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保证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执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公、检、法、司等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四条 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职责经常性开展自查;各市 (州)社区矫正机构牵头联合当地法、检、公部门每季度对所辖县  (市、区)开展一次督查。各县(市、区)普遍组织法、检、公、司开展联合督查。督查应形成督查报告,抄报上级机关。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服刑人员,是否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2.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3.人民法院是否将采纳意见反馈受委托司法行政机关;
  4.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实施法律监督。
  (二)交付执行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是否履行核实、告知义务并及时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并履行相关手续;
  3.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否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接要求是否落实到位。
  (三)社区矫正监管活动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是否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监管责任、矫正措施;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是否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双八小时”制度;
  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考核;
  5.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6.是否有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情形;
  7.是否有侵害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8.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告;
  9.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否按规定依法处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否按规定对不按期报到的、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查找、追捕;
  11.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否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
  12.人民检察院是否对交付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13.其他重要监督管理活动。
  (四)收监执行
  1.收监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是否按规定及时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3.人民法院收到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建议的,是否按规定作出裁定、决定;
  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收监押送工作;
  5.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有关规定协助追查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6.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是否执行收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予以协助;
  7.人民检察院是否对收监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五)减刑执行
  1.减刑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依法应当减刑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有关规定提请减刑,人民法院是否按有关规定作出裁定;
  3.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减刑执行实施法律监督。
  (六)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解除和终止矫正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信息互通
  1.是否建立并落实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相关法律文书、工作信息;
  2.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出审查起诉决定和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是否及时向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方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法、检、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经常性开展自查。现场检查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有关场所、走访相关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与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谈话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检查结果运用。检查结果通过适当形式通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抄送被检查单位当地党委、政府。对存在问题,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发《整改通知书》通知整改。
  第八条 责任追究情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原因及危害结果追究有关责任。对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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