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积极部署“救急难”试点工作

26.05.2014  15:23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精神,5月22日,青海省民政厅制定印发《青海省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救急难”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精神,5月22日,青海省民政厅制定印发《青海省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救急难”试点工作。
  《方案》从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慈善衔接、创新服务方式、建立督办制度、加强信息共享等六个方面对我省开展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一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二是依托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办”工作制度,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着力推进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三是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四是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五是加大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六是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方案》规定,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从2014年6月1日开始至2015年5月31日结束,为期一年。各市(州)原则上安排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具体试点地区由各地自行选定,省民政厅将从全省推荐2个县、区作为民政部“救急难”试点联系单位。同时,要求各市(州)、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救急难”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联点指导制度,细化工作目标和试点任务,大胆探索,积极稳妥推进。同时,要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试点顺利推进。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贾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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