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解读

04.03.2017  02:07

2017年1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颁布了《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税收收入来源主体渠道多元化,税收征管模式现代化趋势不断加快,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的压力及工作难度不断增大,税收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由于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使得税源监控乏力。特别是一些税种零星分散、隐蔽性强,单靠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信息支撑,很难实现税收征管到位。而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掌握了一定的税源信息,有条件、有能力和税务部门对税收共同实行联动监管。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了推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税、地税机关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多项要求。因此,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约束和规范各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

制定《办法》,是对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保障规定的进一步具体明确,有利于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和相关单位参与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形成综合治税合力;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办法》以社会协同治税为目标,以加强税源监控为核心,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关键举措;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的重要手段。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有哪些?

税收协助义务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二)税收协助的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1. 提供信息。 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限、内容、方式,及时准确提供下列涉税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技改项目备案;地籍信息、土地出让和转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矿业权出让、变更、转让;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商业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撤销以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考虑到立法的滞后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因素,在信息提供内容中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其他涉税信息” ,以满足实际工作获取相关涉税信息的需要。

2.协助调查。 为解决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因信息获取渠道不畅,影响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办法》规定了动产、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税务机关需要,依法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信息(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如何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机制保障。 为切实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办法》实施提供机制保障。《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二) 任务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与财政、国税部门沟通联系,迅速、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全面落实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就宣传贯彻《办法》提出的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准确提供涉税信息,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形成综合治税合力。税务征管部门要建立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同时要精心策划,切实加大对《办法》的宣传,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三) 责任追究。 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问责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涉税信息的使用、保密规定的,《办法》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对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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