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工作综述

25.08.2017  12:03

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派驻近一年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立足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主业,及时厘清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驻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较好地履行了专责监督职责。  

厘清权限和流程,确保“不松”“不漏”“不脱”  

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派驻后,有序对接各项职能的保留、划转工作,厘清工作权限和流程,保证派驻后工作“不松”“不漏”“不脱”。  

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按照《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及时向各市州公安局、厅属各单位印发《关于设置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派驻纪检组的机构设置、任务职能、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等事项,使驻在单位及部门了解驻厅纪检组与原厅纪委之间的职能变化;理顺监督关系,对原纪委负责的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平台等业务工作进行了移交,对一时无法移交的工作边落实、边移交,实现从原厅纪委职能到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专责的转变;建立驻厅纪检组人员与驻在单位23个部门“一托二、点对点”联系制度,要求全年开展对联点单位督导检查不少于6次,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制定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纪律审查工作纪律规定》《理论业务学习规定》《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暂行办法》,通过建章立制密织监督网,规范内部管理和监督工作。  

完善监督措施方法,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工作中,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进一步完善监督措施方法,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将监督责任细化为6大类62条,分解到人,打造知责、明责、担责的责任链条。  

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每次开展监督检查前,都进行情况分析,做到有的放矢。督促驻在单位开展自查,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开展谈心谈话、作风评议,走访管理服务对象、执法查处对象,详细了解情况。会同党委组织驻在单位党委成员、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履责情况。同时,建立微信廉政教育平台,不间断发送廉政建设信息动态和节日廉政短信;编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纪条规选编1000本,向全省8个市州52个县区公安机关全覆盖发放;召开驻在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警示教育大会2次,组织观看《警钟》警示教育系列片,对驻在单位一线执法规范化和民警8小时以外纪律作风开展了2次专项检查。  

在具体工作中,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完善廉政谈话、约谈提醒、重要会议列席等制度,规范厅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备登记等工作。他们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在践行“四种形态”上着重抓好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对21名拟提任干部廉政情况及时向干部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对19名新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廉政要求,对重点岗位3名同志易出现问题进行了提醒约谈,对2名落实党委工作部署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问责和通报,对全省公安系统18个违纪违规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  

提出建议督促落实,形成合力推动工作  

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主动加强与省公安厅党委的交流沟通,先后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向省公安厅党委提出10条意见建议,及时指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公安厅党委对驻省厅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十分重视,批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切实发挥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作用。今年6月,针对各方面检查督导发现的问题,青海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再次向省公安厅党委提出了6条工作建议。  

青海省公安厅党委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他们建立督察专员督察(巡察)机制,制定《青海省公安厅督察(巡察)组工作规范》,任命30名督察(巡察)专员,将全省公安机关分为11个督察(巡察)片区,使督察(巡察)覆盖各级公安机关和厅属各单位。目前,已开展4轮督察(巡察)。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全厅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组织签订纪检组织监督责任书和民警廉洁从警承诺书,出台措施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强化机关作风监督检查和基层组织党的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执法绩效“一网考”系统,进一步压实“一岗双责”,强化自身建设,倒逼执法规范,深入实施“阳光”警务建设,有效深化警务运行机制,推动工作作风转变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此外,会同驻厅纪检组召开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半年推进会、厅党委成员和部分单位落实党建责任和主体责任汇报会、公安队伍建设形势分析会等会议,严明政治纪律,严肃党内生活,严格监督执纪,严治突出问题,将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