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实施细则(一)

10.12.2017  14:24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互保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已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保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以下简称“2018年活动”)。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参加活动的职工简称“参互职工”)。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2018年活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一份;

  (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缴费证明)。

  第三条 2018年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到2018年12月31日结束。

  第二章互保经费和监管

  第四条 互保经费来源包括:

  (一)职工交纳的互保金;

  (二)省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参加2018年活动的职工每人交纳100元互保金。

  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互保金由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符合参加2018年活动条件的已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由单位工会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