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出台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5.07.2014  20:27

    

  经过数易其稿、两次审议,《青海省邮政条例》于2014年7月24日获得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是青海省第一部关于邮政业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实施,将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省邮政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对邮政和快递设施的规划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邮政业安全保障、监督管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涉及全省邮政业改革发展安全稳定的诸多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又紧密结合青海实际,针对青海省邮政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立法。 

  针对青海全省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驻地没有邮政局所、村邮站为零的邮政基础网络极端落后的现实,《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支持邮政企业在乡镇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针对全省城镇居民住宅信报箱设置严重落后,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已经影响到公民通信权利保障的现实,《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该居民住宅楼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宅物业服务单位按照标准设置。 

  为了引导和规范快递服务发展,《条例》专门列出快递服务一章,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设立、加盟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中断或者停止快递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为了支持和促进全省邮政业发展,《条例》也为邮政、快递企业规定了许多支持政策。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按照规划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核定后,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免交公路、桥梁、渡口、隧道通行费。带有邮政、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快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段、禁停地点通行和停车。 

  同时,《条例》对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做了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的情况实施监督。  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及时受理用户申诉或者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