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10.10.2017  14:49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办,委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在我省医疗卫生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依据《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柔性引才引智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青海省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系指在省外大型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卫生技术问题,尤其在疑难病诊治中有特长,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能引领带动我省医疗卫生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我省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疾控、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引进省外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管理。

  第四条   在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等工作。用人单位是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包括省外医药、预防、保健、科研及管理等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药学、中医药学、民族医药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基础医学、卫生管理学等。优先引进我省急需、紧缺和重点扶持专业及学科的卫生高层次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分为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卫生骨干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严谨,为人正派,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4.具备来青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具体条件

  1.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

  (1)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重大成就和重要影响力,能显著引领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高端人才,主要包括院士、国家科技奖项主要获奖人、国家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人才奖项主要获奖人选等。

  (2)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不受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2.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

  (1)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行业认可的重要成果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实践和科研能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能有效引领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2)直接引进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引进不受年龄限制。

  (3)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专长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引进不受学历限制。

  3.高层次卫生骨干人才

  (1)为所在单位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专业特长和学术成就突出,能有效支撑和引领相关学科发展。

  (2)直接引进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引进不受年龄限制。

  (3)应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专长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第七条   对以团队形式引进的人才智力,团队成员应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包括直接引进和柔性引进。

  直接引进是指引进人选人事关系迁入我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协议。

  柔性引进是指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团队)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委托、联合攻关等灵活方式,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

  第九条   直接引进方式:

  (一)工作调入。引进人选人事关系迁入我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

  (二)创办健康产业。引进人选具有丰富的医院管理经验和突出业绩,拥有健康产业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在我省创办医院和新型健康服务产业。

  (三)其他方式。引进人选在我省以其他方式服务,经认定符合全职工作条件的,也可以纳入直接引进人选。

  第十条   柔性引进方式:

  (一)顾问指导。聘请各类高层次卫生人才到省内用人单位担任顾问、名誉职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教学培训、科研和技术创新、学科建设、卫生政策、医院管理等咨询和指导。

  (二)兼职服务。聘请各类高层次卫生人才到省内用人单位兼职服务,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课题攻关、课程讲授、政策咨询、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支持、项目开发等智力服务。

  (三)“候鸟式”聘任。利用各类高层次卫生人才休假时间,邀请各类人才来青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技术指导、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智力服务。

  (四)项目招标。充分依托高原病、中藏医药、地方病研究等优势学科项目集聚人才,采用科研项目和医疗卫生服务招标等方式,吸引、集聚一批研究和创新人才。

  (五)联合攻关。鼓励省内用人单位与省外用人单位、高校、科研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和工作站,联合进行项目攻关,开展学科共建、技术合作、人员培训。

  (六)专题服务。拓展和深化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题服务活动,优化工作机制,邀请院士及各类优秀专家开展技术咨询、诊断和服务。

  (七)合作交流。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工作单位合作交流,以医疗卫生项目合作、学术交流等形式加强引才引智。

  第十一条  根据引进人才服务时限,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可分为长期柔性引进和短期柔性引进。

  长期柔性引进采取合同管理,按工作项目或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1年以上服务合同或协议,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1个月或完成相当的工作任务,主要开展技术指导、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项目攻关、疾病诊疗、带教授课等工作。

  短期柔性实行目标管理,引进不限工作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项目需要自主引才,主要开展危重疑难病例救治。对短期柔性引进人才,有意愿转为长期柔性引进的,服务时间可累计。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省外大型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建立单位间的人才交流机制,开展团队式引才和协作。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直接引进和长期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程序:

  (一)编制计划。省卫生计生委集中受理用人单位直接引才申请,确定直接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单位、学科和专业名单。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时间为每年年底之前。

  (二)发布信息。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确定的引才岗位和需求,适时向社会公布引进人才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

  (三)提交材料。申报人填写申请,报送用人单位。

  (四)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引进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卫生计生委。

  (五)评审研究。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拟引进人才人选。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根据用人单位引进意见、专家组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人选。

  (六)社会公示。省卫生计生委对拟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引进人才,颁发“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证书”。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签订聘任合同及任务书。同时,办理引进人才相关录用、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对长期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引进人才(团队)或其所在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间、工作目标等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成果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薪酬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短期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对短期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引进人才(团队)或其所在单位达成约定,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要素。

  第十六条   建立高端卫生人才引进“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和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用人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沟通预期待遇和配套条件要求,可先行签订意向协议,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提出申请。

第五章  待遇条件

  第十七条   直接引进人才待遇条件:

  (一)特殊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给予120万元左右的一次性特殊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给 予80万元左右的一次性特殊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骨干人才给予30万元左右的一次性特殊支持。

  (二)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工资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三)根据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业绩情况和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或低职高聘。

  (四)引进人才申请科研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

  (五)享受我省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长期柔性引进人才待遇条件:

  (一)特殊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给予每月10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给予每月8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卫生骨干人才给予每月5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

  (二)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配备学科梯队及工作助手。

  (三)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保障,承担差旅等费用。

  (四)购买意外伤害险,对参加疾病会诊和诊疗的引进人才购买医疗责任险。

  (五)享受我省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条件。

  第十九条   柔性短期引进人才待遇条件:

  (一)特殊支持。根据工作内容、时限、绩效和引进人才的层次,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高层次卫生杰出人才可给予每周2.5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可给予每周2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高层次卫生骨干人才可给予每周1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

  (二)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配备学科梯队及工作助手。

  (三)用人单位承担住宿和差旅等费用。

  (四)购买意外伤害险,对参加疾病会诊和诊疗的引进人才购买医疗责任险。

  (五)享受我省柔性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条件。

  第二十条   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待遇条件。

  引进人才特殊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生活条件。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直接引进人才在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青海省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申请临时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临时事业编制优先转入正式编制,临时编制空缺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核销。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的,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其人事档案可在本省重建。

  第二十三条   直接引进和长期柔性引进人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并根据实际引进人才数量和经费开支需求,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短期柔性引进人才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时,给予优先配套并重点推荐。申请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可直接纳入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管理序列。用人单位要保障基础科研平台和团队。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本级财政各负担50%。住房所有权归用人单位。

  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住房保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青并愿意在青就业的,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协调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由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调解决。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或流动手续;其他人员,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暂时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可视生活困难情况,发给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具有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人才,可在执业资格范围内,在我省具备开展相关诊疗业务的用人单位,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人才开展我省尚未准入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前申报,省卫生计生委优先安排审查和申报,尽快完成准入程序。

  第三十条   其他相关保障政策参照《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实施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专项计划。

  (一)医学院士引进计划:充分利用我省高原医学等创新研究的优势,引进相关学科院士等高端人才,在基础医学、临床应用、预防保健、中藏医药等专业开展深度研究合作,提升和保持相关医学专业的前沿发展。

  (二)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升级计划:统筹我省医学学科(专科)建设,坚持“扶优补短”原则,引进相关领域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引领我省优势学科(专科)跨越发展,扶助我省弱势学科(专科)快速发展。

  (三)援青卫生人才协作计划:发挥援青平台作用,健全与援青省(市)的卫生人才引进帮扶协作机制,突出骨干人才队伍的“组团式”引进帮扶,加快我省医疗卫生骨干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省引进高层次卫生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承办,由省人才办、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引进人才(团队)信息库,为医疗卫生单位和引进人才(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渠道支持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发布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需求信息,吸引省外高层次卫生人才来青开展智力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制定引才计划,主动与省外用人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洽谈对接,拓展智力引进方面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团队)在开展智力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应遵照协议,落实引进人才在青期间各项工作、生活、待遇及服务保障,并为其建立临时档案。

  第三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青开展智力服务期间,应认真按照所签订协议,自觉提供相应的人才智力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引进人才实施以绩效评价为主的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   引进人才在青服务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对我省医疗卫生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要影响的,可予以绩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引才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引进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刑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核实,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资格及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