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举环境执法之剑

28.05.2015  10:44

  今年3月份,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环保部门对违规开闸泄水清淤导致湟水河下游水质受到影响的金星水电站予以行政处罚,并启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对金星水电站法人予以行政拘留。

  这是我省首例因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案件。

  环境执法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依法治理环境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新《环保法》于今年实施以来,环境执法之剑又闪烁出耀眼的光芒。全省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为青海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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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期“重典”治污。新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据省环保厅专家介绍,新《环保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环保法》暴露出的诸多缺陷和不足,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环保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保法》做出了超越和突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突出了政府监督监管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凸显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

  同时,我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取得进展。2013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后,省环保厅积极加强与检察、公安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的通知》,明确各自职责,确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会商、督办、移送、信息通报等一系列制度,指导地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成立了打击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城西区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配合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扎实推进新《环保法》实施,形成打击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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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持续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监管执法力度显著加大。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全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矿山企业及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高中考控噪、燃煤锅炉“煤改气”、餐饮业煤油烟治理、春灌水安全检查等多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环境监管。

  去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万余人次,检查企业3134家,查处违法企业187家。查处方式包括,取缔关闭落后生产工艺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责令停产整治、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现场纠正、挂牌督办以及经济罚款、曝光违法排污企业、约谈企业等。

  在全省监管执法、排污费征收、环境稽查等方面,采取跨区域交叉执法、上下级执法联动等方式,加快推进环境监察工作。西宁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制定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网格化监管方案,以城区街道、居民社区等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为重点,开展多种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推进监管全覆盖。省环保厅还采用卫星遥感高科技手段对西宁市、海东市建筑施工场地等裸露斑地进行监管。西宁市、海东市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环境稽查,通过连续三年开展的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对198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现场核查企业70家,排污费专项稽查企业40家,针对存在的问题,下发《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56份、整改明细表87份,督促整改到位,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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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新《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年,我省环境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

  年初以来,全省上下严格执行新《环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第一季度,全省各市(州)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国办发56号《通知》精神,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及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全省共出动1982人次,检查工业企业及建设项目共741家,其中违法建设项目22家,违法排污企业58家,责令停建2家建设项目,责令停产1家企业,1家企业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对58家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对35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约108万元。

  2月份,西宁市一家从事明胶和磷酸氢钙制造与销售的企业因废水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罚款处罚并要求责令改正,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进行有效整改,废水排放仍不达标。西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监测发现废水仍然超标排放,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如仍继续违法排污,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月15日复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排放仍未达标。依据新修订实施的《环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西宁市环保部门按照“按日计罚”相关法规要求,从4月9日到4月15日按日计罚共计89999.3元。

  4月16日,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环保部门对海西州境内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格尔木冶金小区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暗渠和渗坑将含重金属生产废水偷排的环境违法行为。格尔木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和停产整治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依据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和青海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将该案件移交给格尔木市司法机关。目前,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我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明确纳入《实施意见》中。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省环境保护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弥补了环境执法力量有限的短板,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营造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青海,环境执法之剑将始终高举。

   生态论坛

  必须强化环境执法权威

  在我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随时随地都可能产生诸如废气污水、生产生活垃圾等各种各样的污染物,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直接排放或丢弃,必然会对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造成破坏和污染。因此,为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体系,盯紧、盯死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坚决杜绝各种违法排污行为。

  多年来,我国有关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就多达120余部,有法可依毫无疑问,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基层环保部门不能挺直腰杆独立执法,环境监管难以到位的问题。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盲目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保部门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不得不放行,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形同虚设。同时,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执法力度打了折扣,与其被赋予的职能和担负的责任不相匹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就要求各级保护部门必须对环境污染依法从重从严治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个人依法定罪,对屡教不改的企业重罚,从根本上扭转环境保护不力的局面,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使环境监管部门发挥最大效能。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治理领域广受诟病的现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违反时间越久,罚款越多,而且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等处罚,为严格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必须加大环境执法力量的整合力度,强化环境执法权威,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形势下,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态势,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马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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