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13.07.2018  21:24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职责,近日,省安全监管局制定《青海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监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差异化检查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监管责任。

实施办法》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属性和行政隶属关系,将中央驻青、省属和省级核准(立项),州属和州级核准(立项)的非煤矿山企业分别列入省级和市州级直接监管范围,县(市、区、行委)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除省、市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直接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按照A级随机抽查、B级每两年1次、C级每年不少于1次、D级每年不少于2次的检查比例进行风险分级监管。

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监管责任,科学有效落实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杜绝监管责任层层下放、基层难以承接的问题,构建了“一个矿山一个监管主体”的非煤矿山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