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08.05.2014  19:34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实行安全许可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而没有采矿权或探矿权,从事承包、承建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或者承包非煤矿山凿岩、爆破、出矿、支护、维修等采掘工程单项作业的非煤矿山施工企业。采掘工程不包括道路、水利、城乡建设等建设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应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安监〔2013〕232号)的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采掘施工企业需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采掘装备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后,按照附表1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办证资料,提交省安全监管局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统一监管。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外包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本企业和外包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外包采掘施工企业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是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采掘施工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采掘施工单位。外包采掘施工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是 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出租)、承包(租赁)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发包方应当对拟承包采掘工程的企业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从事采掘工程的能力进行审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将本企业范围内承包采掘施工单位作为本企业内部作业单位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三是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安全预评价中辨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切实履行责任,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规范管理,安全生产。 一是 采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并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 二是 采掘施工企业实施采掘工程时,工程双方应根据采掘工程情况,制订相应的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 采掘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是 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并按照附表2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五是 采掘施工企业承包采掘工程时,应当到采掘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采掘工程,不得投入施工作业。 六是 采掘施工企业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

一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发包(出租)、承包(租赁)采掘施工项目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基础数据档案,积极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采掘施工企业持证情况登记在案。 二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禁以包代管,严肃查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次转包以及将采掘施工工程项目转包给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采掘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

1. 首次申请办理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2. 变更(或延期)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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