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97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的通知(宁政〔2018〕79号)

23.08.2018  22:4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决定》(青政〔2018〕8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197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其中落实省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177项,市级再次梳理取消证明事项20项,详见附表)。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要抓紧修订相关文件、调整办事方式,并通过办事大厅告知、门户网站公布等方式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可用现有资料替代的证明事项,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配合、信息共享、互认互通,严格按照《西宁市范围内取消的197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中确定的方式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推脱责任,确保证明事项取消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西宁市范围内取消的197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西宁市范围内取消的197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

西宁市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证明事项目录(177项)

序号

主管部门

证明名称

开具单位

要求开具部门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备注

1

教育部门

高考借读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教育部门

我省在外地借读学生回省参加高考,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2

大学生救助申请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

学生辍学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查看学籍。

4

入学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查看学籍。

5

专升本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查看专科毕业证书。

6

参加高考证明(居住)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7

社区常住人口高考审核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8

社区常住人口居住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9

无传染病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

父母是否有违法违纪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

子女医保缴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西宁地区小学、幼儿园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

单亲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3

无固定工作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4

居住无产权证明

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5

门牌证明

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

未婚证明

社区

大学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7

外伤证明

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8

减免学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19

常住人口贫困家庭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20

教育部门

常住人口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21

为申请各类救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的经济贫困证明、低保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22

外省学生转入我省就读在校学生证明

社区、学校

教育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3

就读证明

社区、学校

教育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4

户籍证明和基本情况证明

社区

学校

凭户口本或房产证明办理。

25

学生无效劝返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6

个体户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教育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8

公安部门

落户(新生儿、未婚先孕新生儿)、分户、并户、立户、变更(户主、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注销、户籍转移、农转非、非转农户口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①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如因户内分家、子女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要求分户者(年满18周岁)必须符合不再与户主共同居住一处,且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本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本人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允许其分户。需要乡镇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栏目确认盖章或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29

同一人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0

常住人口居住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1

户口本、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户主持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领补办户口簿;身份证由本人申领补办。

32

出生地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33

朝觐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4

门牌号户主地址变更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凭民政部门地名使用证办理地址登记。

35

超生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政策外生育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出生落户。

36

公安部门

死亡证明(在家、土葬)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37

出生证明(在家、在医院)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新生儿落户。

38

港澳台旅游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9

租住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车管所、派出所

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办理居住证。

40

无固定工作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派出所)、异地公安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1

有无车辆证明

社区

车管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2

户籍证明

社区

保安公司

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3

挂牌证明

社区

车管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4

出境旅游、出国无犯罪记录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安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5

民政部门

留守儿童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可通过留守儿童信息系统查询,不需要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6

临时救助申请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程序中不需开具证明。

47

老年人认证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可由居民身份证代替老年人认证。

48

身边无子女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由要求开具证明的相关部门负责调查。

49

委托办理高龄补贴事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持高龄老人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

50

事实婚姻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51

丧偶一方是否再婚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查询婚姻档案或婚姻系统信息。

52

死亡证明(在家、土葬)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火葬场

根据国卫规划〔2013〕57号和青卫规划〔2014〕6号规定,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53

夫妻关系证明

社区

民政部门

持户口本或结婚证认证。

54

参观证明

社区

西路军纪念馆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55

无收入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信息。

56

公租房、廉租房申请证明

社区

民政部门

以房产部门开具证明为依据。

57

亲子关系证明

社区

异地社区

由公安部门或本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58

民政部门

居住表现良好证明

社区

异地社区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59

低收入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0

为申请各类救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的经济贫困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1

低保证明、未享受低保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民政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2

司法部门

亲属关系证明

社区

女子监狱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再由社区出具“姐妹关系证明”,而由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派出所出具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3

精神病史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司法鉴定部门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4

有无儿女或其他兄弟姐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证处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5

常住人口贫困家庭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证处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6

财产继承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证处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7

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公证处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8

居住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司法局

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办理。

6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凭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明之一即可认定。

70

边境务工无犯罪记录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如有边境省份的人社部门要求开具公民无犯罪记录,应由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开具。

71

参加社会保险姓名录入变更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如属于录入错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如姓名发生更改,需出具公安部门开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72

参保人去世家属办理停保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即可办理。

73

异地医疗费报销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可提供参保单位相关证明及医疗费报销相关资料,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74

参加社保缴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取消后此类证明由社会保险服务局开具。

75

退休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取消后此类证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

76

办理病退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取消后此类证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

77

社保卡丢失补办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可挂失后凭个人身份证直接补办。

78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取消后此类证明由社会保险服务局开具。

79

申请公益性工资全额发放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取消后按低保申领程序进行办理。

80

办理失业证时出具未婚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8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待业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82

计算机培训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根据本人持有的计算机培训证件认定。

83

零就业家庭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家庭成员持就业创业证和户口本认定。

84

下岗职工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后,根据最新就业、失业状态认定。

85

未在辖区享受低保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凭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认定。

86

更换医保卡证明

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凭公民个人身份证直接更换。

87

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

社区

劳动仲裁委员会

可用公民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替代。

88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

89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0

居住证明

社区

劳动鉴定委员会

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1

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自主创业补助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

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2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社区、企业

社会保险服务局

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3

查询档案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由人社部门加强个人信息涉密管理工作,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即可查询。

94

住院转院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95

外伤调查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为依据。

96

意外受伤证明(摔伤、眼伤等)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为依据。

97

死亡证明(在家、土葬)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社会保险服务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规定,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98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资料用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99

房屋改造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

凡申请享受政府住房补助政策的建房户,符合条件的改造户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内,其住房改造信息登陆《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查询。

100

危房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危房证明”,凡属于危房并申请享受政府住房补助政策的农牧户,其提交的申请信息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相关人员对其申报信息进行入户核实,无需开具证明。

101

房产证丢失补办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首套房证明

住建局

房管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3

单身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房管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4

家庭收入(无收入)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房管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5

减暖气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燃气公司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6

选民参选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拆迁办公室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7

房屋产权证明

社区

房产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8

同一地址证明

社区

房产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9

居住证明

社区

燃气公司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0

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

社区

燃气公司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1

公租房证明

社区

天然气公司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2

办理房产时提供“地名证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房管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3

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房产局

在办理房产证时,凭“户口本”、“结婚证”办理。

114

低保证明

社区

公租房营运中心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5

未申请公租房证明

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6

卫生计生部门

烧伤、外伤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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