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暂行办法预防和打击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
17.12.2018 17:30
本文来源: 民政厅
《办法》明确了省市(州)县三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工作职责,细化了认定程序,提出了具体惩戒措施。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评分判定,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对失信对象的一般失信行为,列入省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1年,期限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对失信对象的较重失信行为,对其进行警告并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3年,期限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对象,列入省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5年,同时统一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向社会集中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为申请救助对象提供1人(次)虚假材料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要求其重新提供信息,拒不配合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对故意提供2人(次)虚假材料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升到严重失信行为;对故意提供3人(次)及以上虚假材料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将被推送至市州级信用平台网站并进行公示,统一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办法》提出,失信对象可以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移出黑名单。
《办法》充分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能够有效遏制社会救助对象及相关单位的各种失信行为,对弘扬激励诚信行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马世玉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7.12.2018 17:30
故
事
西宁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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