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规定出台

28.07.2014  14:17
核心提示:   7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

   7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促进形成科学规范、阳光透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方向、谋全局、抓大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

  (一)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三)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四)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

  (五)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四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公共权力观,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勇于担当的态度,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五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对班子成员的分管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把关。班子成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分管工作。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严格程序、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坚持末位表态,不得会前定调或将个人意图作倾向性或引导性发言。集体讨论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八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除保密法规定的涉密事项外,推动所负责地区或单位的权力清单、职权行使流程及结果等事项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合力,运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巡视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人大、政协、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评议与质询等手段,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和问责,对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情况每半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交流轮岗、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好监督职责,对执行本规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党委政府、省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