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元旦起施行 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1.12.2016  05:03

  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 崔永焘 摄影报道)12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内容、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下称“两小”)基本情况、《条例》起草的背景、主要特点等进行说明和解读。

  2016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共五十六条,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我省广大城乡牧区,“两小”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生产经营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参差不齐、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监管难度大,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加之食品安全法对此又未作具体规定,使之成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上最脆弱的一环。而客观上,“两小”又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在增加社会就业和宣传大美青海饮食文化等方面又发挥了独特作用,所以非常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地方法规来规范“两小”,变以往的“围堵”为疏导结合、强化服务,以新的行政监管模式,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统计,全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15251户,从业人员35087人。《条例》确立了许可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在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确立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索要购货票证;

  确立了健康体检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确立了召回制度——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确立了负面清单制度——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各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并规定程序备案、公布;

  确立了举报奖励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孙青海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总结和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填补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空白,构筑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的监管防线。《条例》对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将发挥更有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