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2014年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14〕61号)

09.05.2014  05: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2014年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西宁市2014年餐饮业煤(油)烟污染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餐饮行业环境治理,有效解决我市煤(油)烟污染,不断改善城市空气环境,深入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西宁市201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基本完成市区及三县建成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治理,有效解决燃煤炉灶和油烟扰民问题,促使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整治的原则;

  (三)坚持优先推进炉灶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净化的原则;

  (四)坚持推进未治理餐饮单位改造与开展已治理餐饮单位“回头看”并重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一)四区政府对2011、2012、2013年度整治区域内餐饮单位开展“回头看”,必须对尚未完成整治和已治理完成但擅自拆、改设施的单位进行全面整治。

  (二)划定2014年整治区域如下:

  西宁城区以今年扩大划定的禁煤区范围为整治范围。即:东起杨沟湾;西至湟水路、西钢西边界;北起兰新高铁(城东段)、北山根、宁大高速公路、青海大学路、海湖大道、西湟高速(城北段);南至京藏高速南环城路、凤凰山路(城东、城中段)、西久公路、南川工业园区(含南川工业园区规划区)、规划西塔高速、凤凰山路(城西段);

  园区: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东川、南川、生物园区;

  三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建成区域。

  四、实施内容

  (一)市区、县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对其产生的油烟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并设置专用油烟排气筒排放,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__2000)的规定标准。

  (二)市区、县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燃煤炉灶、烧烤炉等燃煤设施一律改用清洁能源。

  (三)市区、县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均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能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

  (四)市区、县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设置隔油池等设施,对本单位产生的废油等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五)新开设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通过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的环保前置审查,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效防范煤(油)烟污染。对未通过环保审查的餐饮单位,食药监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六)各地区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将改造完成单位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避免出现油烟扰民事件及污染物排放反弹,不定期地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治理效果。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建档阶段:2014年4月1日—4月20日

  各区县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辖区范围内的餐饮业煤(油)烟设施的摸底调查,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限期整治阶段:2014年4月20日—8月30日

  各区县政府及园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整改的单位、要求和时限,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三)复查督办阶段:2014年9月1日—9月30日

  市大气办对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开展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复查、督办。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10月30日

  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区县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实施的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办统筹安排全市餐饮业煤(油)烟整治工作,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煤(油)烟整治工作。市环保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和西宁中油燃气公司。

  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协同推进治理

  1.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是餐饮行业(含食堂大灶)煤(油)烟污染整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2.市环保局对全市餐饮业煤(油)烟整治工作总牵头,负责组织整治工作的协调,并督导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自工作任务。

  3.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全力配合和协助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推进餐饮业煤(油)烟整治工作。市财政局要保障整治工作补助资金需要;市考核办要将整治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市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治理不力和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市食药监、城管、工商部门要配合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煤(油)烟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

  4.西宁中油燃气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餐饮经营户“煤改气”配套设施的安装及供气工作。

  (三)强化舆论监督

  1.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对餐饮业煤(油)烟专项整治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

  2.发挥片区网格监管员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餐饮业煤(油)烟污染现象及时向辖区政府和环保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推进治理的良好氛围。

  3.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定期发布信息,对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追责。

      (四)治理资金筹措与补助标准

  1.补助原则:

  治理资金以经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

  2.补助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1)市级财政负责安排本级治理补助资金。

  (2)各区县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按市级补助资金1︰1比列配套并将治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治理单位。

  3.补助标准:

  实施高空排放每家补助500元;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每家补助300元;完成清洁能源炉体总体改造3个(含)灶眼以上补助1000元,3个(不含)灶眼以下补助500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按基准灶眼数划分大、中、小三级,6个(含)灶眼以上补助3000元,3至5个灶眼补助2000元,2个(含)灶眼以下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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