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注重源头预防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02.03.2016  11:42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王诺 朱晓晨  

  从2月1日起,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据了解,这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青岛市出台的首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

  《办法》到底有哪些新的规定?在餐饮业环境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了什么要求?餐饮服务项目出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针对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污染防治和违法责任等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青岛市环保局进行了深入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青岛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餐饮经营场所存在大量选址不符合环评要求以及环保设施不符合标准的现象,由此导致大量污染扰民投诉的出现。

  据了解,近年来,青岛市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通过源头控制和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餐饮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原有的相关规定与商事制度改革要求不相匹配,给依法管理餐饮服务业污染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餐饮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青岛市环保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目前餐饮服务业管理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40条,主要内容涉及管理体制、选址条件、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要求、信用体系、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7个部分,重点是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项目开办条件和污染防治措施,解决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与扰民问题。

  据介绍,《办法》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规范选址条件,注重源头预防。《办法》加强了对餐饮服务业污染扰民的源头控制,从规划、选址等方面加以规范,提出了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动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二是简化审批手续,促进创业发展。《办法》根据简政放权、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实行豁免、备案承诺和环评文件审批3类环保手续分类管理。

  三是倡导诚信经营,强化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大对诚信者的宣传和对典型失信案件的曝光力度,另一方面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定了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并对重点餐饮服务项目施行污染源在线监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保障良好秩序。《办法》在明确设定违法经营者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强制关闭甚至行政拘留等有关条款,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且严重扰民的餐饮服务项目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是强化辖区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办法》明确了工商、公安、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在受理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投诉和举报时的首接负责制。

  六是注意新老有别,妥善化解矛盾。《办法》既对新建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污染防治等作出严格规范,也对现有的餐饮服务项目,本着“确保达标排污、避免污染扰民”的原则,提出了符合青岛当前实际情况的具体管理办法。

   对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有哪些规定?  

  《办法》注重从源头进行预防,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强制性选址条件。

  一方面,《办法》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办法》从新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具备的污染防治条件、排放口高度以及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的距离等3个方面,明确了选址的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是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三是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如何解决现有餐饮场所选址不符合规定的难题?  

  据了解,在青岛市,由于历史上城市功能区规划不够清晰,造成了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不尽合理的现状。老城区居民楼“楼上住人、楼下开店”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餐饮场所选址不合理导致污染扰民问题长期以来难以根治。

  针对这些情况,《办法》除了对选址条件严格要求外,也明确提出要推进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从规划源头上彻底解决新建项目选址不当的问题。

  而对《办法》公布前的现有餐饮服务项目,本着“新老有别”的原则,对其中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将按照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经营直至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针对油烟、废水和噪声污染有哪些具体防治措施?  

  餐饮服务业涉及的环境纠纷与举报主要是由油烟、废水和噪声等污染引起的。《办法》对餐饮服务业油烟、废水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

  针对油烟污染,《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建设油烟排放检测口;油烟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餐饮服务项目,还应当安装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控装置,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联网。

  针对废水污染,《办法》要求,餐饮业含油废水应当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接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必须达标排放。

  针对噪声污染,《办法》要求对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和空调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确保噪声达标;对噪声超标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夜间使用设备导致噪声扰民的,将被禁用设备或者实行限时营业。

  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现有餐饮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对餐饮服务项目环保审批做出哪些规定?  

  《办法》除了严格控制餐饮服务业污染以外,也简化了部分餐饮服务业的审批程序,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简政放权、服务发展的思路。

  针对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项目,《办法》按照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规定了3种环保审批手续管理方式。

  第一种是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或6个基准灶头以上的大型餐饮服务项目,必须进行环评文件审批和验收后方可经营。针对此类项目,《办法》还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环评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种是对两个或两个基准灶头以下的小型餐饮服务项目,符合使用清洁能源、污水排入管网、不设强噪声设备且不产生油烟,并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实行豁免管理,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三种是对其他餐饮服务项目,实行环保承诺备案管理,即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对应当履行的环保义务做出书面承诺,报环保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办。

   餐饮服务项目出现违法行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规范餐饮服务业的关键。《办法》对餐饮服务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有上位法依据的,直接引用了上位法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根据政府规章确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设定了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据介绍,《办法》的有些法律责任是依据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将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如对违反选址禁止性条件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在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除予以关闭外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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