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受害人自身也应担责

16.04.2015  15:08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吕某某在出游途中,途径被告青海大通某公司大门时,去该公司院内寻找厕所,结果被院内一只烈性犬咬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117元。被告辩称院内饲养的狗用铁绳拴住,并且门口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原告擅闯公司仓库有行窃的嫌疑,公司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特殊侵权案件,属无过错责任。被告对自己拴养的烈性犬未尽到管理责任,其免责理由不成立。且原告擅闯院内上厕所,疏忽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63元,其余损失自行承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随便找地方上厕所是不文明的行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应该去挑战社会公德。图一时之方便,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形象,而且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

        办案人员同时也提醒大家,外出时,进入偏僻设障碍的地区,自身应当提高警惕,切勿疏忽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产生不利后果,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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