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法院审结马某龙等2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件

24.07.2019  01:06







        7月18日至1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龙、马某财等29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于19日下午当庭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对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财、马某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均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马(甲)、马(甲)云、冶某福、马某贵分别判处十一年、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万至四十万元不等,均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被告人马某德、马某代、马某白、马(乙)、马(丙)、马某成、马某清、弓某伟、冶某、马某林、马(乙)云、周某虎、马某祥、马某明、马某青、马某乃、马某三、马某虎、周某明、白某某都、杨某秀、马某良、马(丁)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万至五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一辆(马某成所有,价值53000元)、灰色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马继某所有,价值76660元)、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马某德所有,价值12000元),依法没收折抵违法所得及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财、马某龙等29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2月以来,以被告人马某财、马某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甲)、马(甲)云、冶某福、马某贵、马某德、马某代、周某虎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马某白、马(乙)、马(丙)、马某成、马某清、弓某伟、冶某、马某林、马(乙)云、马某祥、马某明、马某青、马某乃、马某三、马某虎、周某明、白某某都、杨某秀、马某良、马(丁)为其他成员的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家族势力影响,非法控制西宁汽车客运中心站、火车站、八一路客运站及周边西宁至格尔木、玉树、香日德、德令哈、都兰、兰州等方向的大部分长途客运班车客源,致使正常从事长途客运的经营者客源减少,长途班车车主被迫向被告人缴纳“客源服务费”。此外,被告人还长期控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从事非法营运的司机强行收取“管理费”“保护费”。该犯罪集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马甲云、马某清、马某贵、马某良、白某某都等人还多次殴打私自拉客、与其等人争夺客源的司机。

        法院认为:29名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西宁汽车客运中心站、火车站、八一路客运站营运秩序和周边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各成员主观上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取“客源服务费”“保护费”“管理费”,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非法获利分别达到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分别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审理过程中,城东区法院借鉴审理涉黑案件“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的成功经验,三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平等、充分抗辩,依法解决程序问题,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29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城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近百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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