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代表团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的议案

17.03.2019  09:4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将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四大高原”各省区提出的重大要求落到实处,综合考虑“四大高原”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及区域差异,在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生活方式等层面形成约束性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层面支持和规范高原地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青海代表团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的议案。

议案中提到,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云贵高原、黄土高原等“四大高原”地域相连、禀赋相似、民情相近。一方面都属于欠发达地区,受气候、区位等条件制约,经济欠发达,社会发育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四大高原”地处我国内陆及边疆地区,整体生态环境基础脆弱,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是我国大江大河的主要发源地,肩负着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责任。与东中部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在全国的发展格局中,发展差距大且呈扩大趋势,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深度贫困地区,自身发展底子薄弱,需要国家强化扶持。与此同时,“四大高原”都是资源相对富集的地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仅成为高原地区发展的广泛共识,而且也是高原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四大高原”已经具备了协同发展的资源禀赋、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区位条件。

议案中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领域立法进度加快,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先后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保驾护航作用。但这些法律多为普适性法律,面对高原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往往针对性不强,无法满足当前乃至未来高原地区绿色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高质量迈进,关于促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法律规章仍存在一些盲区和空白,急需制定一部充分反映“四大高原”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现状及促进绿色发展和保护需求的法律,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立规,构建高原地区共同发展的法律基础,促进高原地区协同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为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议案文本初步考虑制定高原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及立法的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绿色发展的定义、政府责任。明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发展绿色产业、生态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方式、标准、约束性规定等。明确促进绿色发展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相应措施等内容。(咸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