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中院对上诉人王某某销售有害食品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01.12.2014  21:09

        近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王某某销售有害食品一案,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庭审黄南中院进行了刑事案件首次微博直播。

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克兴在2010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销售其妻李某某生产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到同仁县城各大菜铺进行批发销售,日销量为100斤左右,2014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黄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为了经济利益,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将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予以出售,犯罪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同仁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当天,黄南中院在新浪网、人民网等网站同步播放了此案的庭审情况,这是黄南州中院首次利能官方微博对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公开直播,截止目前关注量为2万余次,转发1800余次,评论10余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通过对本案的微博直播,拓宽了阳光司法的渠道,群众通过微博直播更清楚、直接地了解案件的庭审情况,拉近了司法与公众的距离,使公众能更好地参与司法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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