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资本进入 鼓励营利养老机构 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24.02.2018  09:53

  青海新闻网讯 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我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2月10日起实施。

   放宽准入条件

  《意见》指出,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养老服务业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意见》明确,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程序执行,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依法注册登记、年检合格、具备开展养老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不作硬性规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社会组织参加本地招标和服务。

  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3年。

   优化审批程序

  《意见》要求,要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备案管理,低于5000平方米的免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此外,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青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优化市场环境

  《意见》明确,要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四个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意见》要求,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同时,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按照强化托底、保障基本、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含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到2025年,我省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养老机构总数的60%。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各行业兴办具有本行业特色的养老机构。到2020年,全省范围内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提升居家养老质量

  《意见》要求,要稳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法律援助等上门服务。通过运营补贴或星级评定等方式,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家政、物业和个人以加盟、参与、托管等方式,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机构,对个人利用居民住宅兴办每处床位不少于10张、不超过3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与一般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同时,大力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农村牧区因地制宜,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支持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

   建立医养绿色通道

  《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同时,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或承接养老机构。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站点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和医疗机构之间便捷对接。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行业监管及政策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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