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罪犯魏吉芳,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8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未缴纳)。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魏吉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伏法,服从管教,自觉接受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获得表扬一次,建议将罪犯魏吉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将罪犯魏吉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 法院

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罪犯张金山,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3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321. 法院

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罪犯陈有红,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有红未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梅提起上诉。2010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0)青刑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5日,本院依法将罪犯陈有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陈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4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陈有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法院

省高院上网公示减刑假释案件 接受监督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青海热线

海北中院四项措施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量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 法院

【省法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全程留痕

  为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人民政府

青海大力推行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审判

    为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