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督查
6月10日起,我省利用1个月时间,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专项督查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刻汲取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各地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成立专项督查组,对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再分析、再部署、再整治,切实制定和落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硬措施。
按照统一部署,各地住建、发改、国土、质监、安监、消防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燃气管道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和管道保护相关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从项目立项、可研、规划、工程勘察、开工许可等环节加强协作联动,认真审查审核,避免造成新的占压和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质监、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认真履行特种设备、雷电检测、极端天气和消防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住建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切实帮助和解决城镇燃气管网经营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在城镇建设中,涉及燃气管线改迁的,将及时组成政府部门和企业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改迁方案,保障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
各地将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从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网占压、交叉、老化、腐蚀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入手,分片、分区、分点,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进行再排查、再治理、再督查。重点排查公共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交叉穿越的城镇燃气管网,城市涵洞、暗管等密闭场所的泄露检测报警装置等,特别是对市区运行时间长、老化腐蚀严重、跑冒滴漏的城镇燃气管线,以及城市建设中与管线交叉作业的场所进行重点梳理排查。
我省各级各部门将在全面、深入、细致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对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重大隐患将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对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整改解决有困难的,要提出解决方案逐级上报,或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崔永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