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一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
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河北省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据悉,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即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 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 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 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 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此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和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此次资源税改革包括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通知规定,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 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 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第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通知规定,对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和铅锌矿等21种 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 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 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第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通知规定,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 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开展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 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第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通知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 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 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 业负担能力。
第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 废水和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通知规定,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水资源税仍按 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 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第七,关于实施时间。通知规定,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 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采取措施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