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相撞引纠纷,法院调解化争端
2015年3月7日16时30分,循化县村民安某驾驶别克轿车沿平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大公路67KM+700处时,由于超速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西宁市居民马某甲驾驶的现代越野车侧面相撞,相撞后别克轿车失控又与对向行驶的西宁市居民冶某甲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侧面相撞,造成桑塔纳轿车乘车人冶某乙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9日,化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负次要责任,冶某甲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冶某乙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三车的驾驶员及车主均先后向化隆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及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受伤乘车人冶某乙也起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该4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高度重视,提前翻阅案卷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实际案情,为方便外地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提高办案效率等角度考虑,决定对4案合并审理。在庭审中合议庭法官首先查明案件事实,依次进行当庭核损,确定:马某甲驾驶的现代越野车车损为27426元;冶某甲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车损为16445元;安某驾驶别克轿车车损为15000元;乘车人冶某乙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损失为20018元。然后根据化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分清各方责任大小,通过调解,促使三车的驾驶员、车主、承保保险公司及受伤乘客等多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各车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先行赔付后,按照主次责任由安某承担60%,马某甲和冶某甲各承担20%。
该案件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4案合并审理的便民措施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彰显了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