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我省4部门联合下文 建筑企业必须为工人缴工伤险
17.05.2016 12:3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为着力解决部分地区建筑项目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不高等问题,日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文,对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保扩面、工伤认定、经办管理服务、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
为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手续,我省优化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最大限度缩短流程、简化手续。今后,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没有进行招投标,其缴费基数可按工程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按1%执行。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项目,各地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经办机构将督促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做到建筑业参保扩面“无死角”。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相应补交工伤保险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后,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将成为城市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不能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省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每年将适时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作联合检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对利用项目参保浑水摸鱼、造假骗保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严惩。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荣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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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1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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