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于4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31.03.2017  14:26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3月28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3月28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相关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的有关工作。
  我省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人员迅速将相关要求传达到了全省326个县(市、区)、乡(镇)两级婚姻登记机关和46个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确保省内所有婚姻和收养登记机关自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与全国同步停征。


  编  审:刁成秀 编辑:霍艳珺 供稿: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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