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农民工有关的维权案

07.07.2014  23:49
核心提示:     36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案情  2011年4月,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所辖3村36名农民由村民莫某某组织,到该村莫家沟某有限责任公司干活。然而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参加劳动的所有人员只领到

  

  36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案情

  2011年4月,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所辖3村36名农民由村民莫某某组织,到该村莫家沟某有限责任公司干活。然而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参加劳动的所有人员只领到三个月的工资,剩下两个月的工资未完全支付。36名农民工多次向用工方索要,对方均以工程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面对工程已交付、手持欠条却要不到钱的局面,36名农民工找到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1年12月20日,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现场走访和实地察看了已交付使用的工程以及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经过仔细计算,核定拖欠工资48803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与包工头接触调解,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10日,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欠薪民工发放劳动报酬。在经过了前后两次开庭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包工头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3883元。

  说法

  西宁市城中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晓燕:本案中,36名申请人多次索要所欠工资,被申请人均以工程不符合规定为由推辞不予支付。代理人抓住本案中的监工是由被申请人指定的,一直在工地负责监督工程实施完工,而用工单位在所建工程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后,以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劳动报酬,这种做法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属故意推辞,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村妇打工意外摔伤

  案情

  湟中县鲁沙尔镇昂藏村村妇马某,于2011年3月被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招聘为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23日,马某不慎从公司装板材的货车车厢摔落,导致马某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马某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等,先后住院治疗77天。此事故导致马某生活能力受限,并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马某住院后,其丈夫王某多次找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然而这家公司以“马某并未与我方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马某的丈夫王某随后到湟中县多巴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请求法律援助。多巴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工作者通过详细调查了解案情后得知:马某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马某提供了公司的考勤记录,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马某与这家公司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2013年10月9日,马某的丈夫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同年11月15日此次事故被西宁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2月17日被西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随后承办人到该公司找负责人交涉赔偿事宜,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较大争议。沟通无果,决定向湟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保险劳动争议仲裁。

  2014年3月18日,湟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马某与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付清马某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期康复治疗费等共计18万元。

  说法

  湟中县多巴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刘晓红: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事故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承办过程中,法律工作者了解案情深入细致,及时帮助受援人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对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同时,通过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全面掌握对当事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使受援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