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地勘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地勘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有关安排,现就开展2016年全省地勘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6年度全省地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把岗位职责要求、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以及社会和业内认可作为重点,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职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申报推荐工作
1.申报范围:全省各类事、企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申报数额: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在开展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时,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从严控制推荐数额。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时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的限制。
3.申报推荐方式:各用人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时,要严格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其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任职资格、任职年限、最高学历、年度考核等相关情况,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将推荐材料报送地勘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经公示和核准的材料,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
三、有关规定
1.评审专业和评审条件均按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质勘查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青国土资人〔2005〕34号)规定执行。
2.因专业技术岗位转换,申报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符合所转换岗位的任职条件,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再向评委会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岗位说明书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填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系(专业)申报表》一式2份,其余资料参照申报评审人员资料。技术岗位变动后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在现工作岗位满一年以上,并按资格条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和相关成果。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暂不搞资格转换。
3.2016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所提供的论文、专著、业绩、科研成果及各类证书取得时间截止 2016年12月15日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 2016年12月31日 。
4.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执行。
5.学术期刊审验、论文检索要求
(1)期刊审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的论文,必须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中公布的期刊为认定依据,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2)论文检索:期刊审验后,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 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和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须与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人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其所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抄袭、剽窃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地勘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由厅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7.实行学历验证制度:根据人社厅通知要求,从今年起,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8.继续教育要求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分段计算学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2008年—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2)继续教育年限要求:申报职称人员,须提交经过审验、并登载专业技术人员任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公需课、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申报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1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5年、2016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4年、2015年、2016年)。
9.需要委托青海省地勘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厅(局)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10.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工作安排
1.11月底前,开展申报和推荐工作,11月30日前报送材料,报后不再接收补充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2.12月中上旬,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12月底,开展资格审批、备案及总结工作;
4.有关表格按附件清单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5.申报材料报送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1101室(地址:西宁市胜利路24号)。
联系人及电话:刘明伟 0971-6163635
附件: 2016年职称申报资料清单及规范
地勘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有关表格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