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06.05.2014  20:17
   

青卫疾控〔2013〕1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爱卫办,厅直各单位、行业、系统医院:

2013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6个世界无烟日。本次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我国应当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4号)要求,为切实履行《公约》,保护人民群众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现将我省开展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为

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积极履行《公约》要求,禁止本系统相关机构和个人接受烟草企业广告、促销和赞助,已经接受烟草企业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项目或活动要及时终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拒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倡议活动”,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媒体拒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降低烟草制品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误导行为。

二、大力巩固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成果

各级医疗卫生系统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医疗卫生系统贯彻落实2011年全面禁烟工作2010年阶段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考核,将控烟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评优指标,巩固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成果。要结合“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各级爱卫办要继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和检查,包括各地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及时通报暗访结果,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控烟工作的认识,持续加大对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在巩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控烟知识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能力,向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积极营造戒烟支持环境。

三、全力推进无烟环境创建活动

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部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推行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广泛动员和鼓励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无烟政府机关、无烟单位等活动。争取多方支持,积极推进符合《公约》要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制度建设,促进无烟环境创建活动的深入进行。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氛围

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以世界无烟日为契机,结合控烟履约工作新形势,因地制宜地开展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推广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组织开展烟草制品包装警示巡展,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吸烟危害,倡导控烟履约,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良好氛围。积极动员媒体参加2012—2013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活动方案参见http://kongyan.nihe.org.cn/newstopic.php? id=79)。

五、开展世界无烟日系列活动

各地爱卫办要在5月31日当天,选择在广场、公园、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居民区等市民聚集的场所举行集中宣传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拒吸第一支烟”签名或主题班会活动;组织医疗机构深入社区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在新闻媒体开设专家访谈栏目,向群众宣传烟草所带来的危害;通过一系列活动,使控烟活动深入人心,成为群众主动参与的社会性活动。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2013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并于6月10日前以各州(地、市)和部门为单位将活动总结及照片报送省健康教育所。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提供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相关宣传资料,请各地、各部门联系索取。

联系人:李静   电话:0971—6260629        6263051(传真)

电子邮箱:qhjkjy@sina.com

青海省卫生厅

2013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