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法院:个人所借债务不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03.06.2016  16:12

        胡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8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与黄某某于2010年经营煤炭生意,至2011年春节结束。后黄某某与杨某某开始经营煤炭生意,且关系暧昧。同时杨某某向黄某某出具欠款数额为3000000元左右的欠条一张,后黄某某以胡某某、杨某某未偿还债务为由,向城西法院提起诉讼。但胡某某认为该欠条虽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但胡某某并不知情,亦未通知胡某某,相关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且黄某某与杨某某关系暧昧,二人之间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城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要求胡某某、杨某某承担偿还责任的欠条虽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但依据案件的相关证据,胡某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8月离婚之前,黄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关系暧昧,杨某某对此已予以认可,足以说明胡某某与杨某某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黄某某理应知道其与杨某某之间的生意所得杨某某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其次,黄某某先后要求杨某某出具《欠条》及《还款协议》时,均未向胡某某要求承担责任,亦未通知胡某某;再次,黄某某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均未向胡某某主张权利,索要欠款。据此,理应认定黄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所产生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据此,该院依法确认黄某某与杨某某之间所出具的《欠条》及《还款协议》不属胡某某与杨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某不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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