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0个督察(巡察)组常态化巡察公安工作

30.03.2017  15:22

为大力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规范督察工作,今年2月份青海省公安厅党委决定从厅属各单位抽调30名调研员、副调研员任命为为公安厅督察(巡察)专员,组成10个督察(巡察)组,由厅领导带队,对全省8个市州公安机关、厅属各单位和公安现役部队开展常态化督察(巡察)工作。

省公安厅成立督察(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公安厅督察(巡察)组工作规范》,对督察(巡察)组工作任务、督察方法、情况处置、保障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督察(巡察)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厅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督察(巡察)。二是对公安业务中心工作以及重大警务活动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巡察)。三是对公安工作职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情况开展督察(巡察)。四是对公安机关内务管理和警风警纪情况,公安机关窗口建设和服务群众情况开展督察(巡察)。五是对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执勤情况开展督察(巡察)。六是对厅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开展督察(巡察)。规定每年督察(巡察)不得少于7次,对各市、州和厅机关的工作情况,实行督察通报制度和排名,并将督察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这项工作的开展,创新了警务督察工作的模式,缓解了督察警力少的矛盾。有效地推进了全省公安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提升了督察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10个督察(巡察)组已圆满完成第一季度全省重点公安工作巡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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