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10.01.2019  23:20







        近日,乌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乌兰县人民法院迎来了一群特殊的旁听者——乌兰县永安驾校组织了60余名学员前往法院现场观摩被告人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参加旁听的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群众。通过开庭审理案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目的。让他们现场感受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司法的公信。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扎某(持C1)驾驶青E38250号小型轿车沿茶德高速公路上行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34公里+300米处,在欲右转驶入茶德高速下行线时与沿茶德高速上行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陕AQ37R9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且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道路交通道路。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  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赔付,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本案的审理,不仅惩罚了被告人扎某的犯罪行为,还表明了该院严厉打击醉驾驾驶等一切危险驾驶行为的态度,并倡导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在全县形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的文明交通社会氛围。

        今后该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乌兰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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