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01.02.2016  23:40

   近日,互助县法院依法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贺某某用木棒重击母亲吕某某头部,致吕某某颅脑损伤死亡案进行审理,考虑到贺某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法院对贺某某作出了准予对贺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系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互助县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据了解,2008年5月,贺某某患病后经常离家出走,并于同年7月份离家出走后失踪。2014年1月,贺某某被云南省民政局送回家后精神状况差,发病时经常损坏家中的物品,并时常殴打其父母。去年10月17日21时许,贺某某在家中再次发病,用木棒打砸房屋玻璃,其母吕某某上前劝解时,贺某某用木棒重击吕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其父贺某某去劝架时,头部也遭到重击。随后,吕某某被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吕某某生前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贺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残留型,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去年12月10日,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向互助县法院申请对贺某某进行强制医疗。庭审前,审判人员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贺某某,听取了其主治医生对治疗情况的介绍。被申请人贺某某精神状态欠佳,治疗效果不明显。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互助县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贺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对贺某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