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曝光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28.11.2015  11:06

   11月27日,省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曝光了2起今年以来西湟一级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危险驾驶典型案例。同时,民警提醒,本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并且有多项交通违法处罚上升至刑事处罚,驾驶员应注意谨慎驾驶。

  曝光2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曝光一:酒驾后逆行

  2015年2月28日22时50分,驾驶人杨某醉酒后驾驶青C牌照的“中华”牌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2人)沿西(宁)湟(源)一级公路由西宁往湟源方向车道逆向行驶。22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34KM+15M处时,与正常行驶的刘某所驾驶的青A牌照的“江淮”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检测出杨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274.17mg/100ml。

  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曝光二:酒驾后撞车

  2015年2月16日22时40分,驾驶人冯某醉酒后驾驶车号为青A牌照的“丰田”牌小轿车沿西(宁)湟(源)一级公路由西宁往湟源方向行驶。当天22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多巴主线收费站交费入口时,与同车道马某驾驶的车号为青B牌照的“起亚”牌小轿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检测出冯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192.17mg/100ml。

  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根据相关规定,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增两种危险驾驶罪情形

  省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月起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并且有多项交通违法处罚上升至刑事处罚。

  这两种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情形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

  此外,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