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的确需明算账!

28.02.2018  12:13

  青海新闻网讯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而亲戚之间帮忙装修干活,本应是其乐融融,但却因金钱纠纷闹上了法庭。2017年11月1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纠纷案……

  案起缘由

  袁建德今年52岁,一直在西宁市从事专业改水电暖做防水工作。妻子马英没有固定工作,平时丈夫接活了,就跟着丈夫,帮他打下手。虽然工作辛苦,但夫妻二人的日子过得也算不错。2016年11月,袁建德的远房亲戚李文找到他,想让袁建德和妻子到自己在西宁市某小区购买的两套新房内帮忙装修。为了省事,开工时李文就承诺袁建德,如果装修的时候可以提供改水电和做防水的材料,完工后会将材料费一并支付给他。袁建德听李文这么一说,想想觉得自己也不吃亏,就答应了。

  于是,从2016年11月21日起,袁建德和妻子马英来到李文的新房子里帮忙装修。袁建德的工作还是自己的老本行,改水电和做防水。除了日常的工作外,袁建德还指导妻子马英和李文的儿子李盼给新房贴墙纸。装修本来就是一个精细活,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袁建德夫妻二人在李文家一干就是两个多月。活干完了,总该见酬劳了吧,可是袁建德和马英等啊等,却迟迟等不来李文给的“工资”。

  考虑到在装修期间李文还向自己借了一台气泵等工具一直没有归还。于是,袁建德找到李文索要劳务费、材料款以及装修期间李文借走的气泵等工具。这时,李文却告诉袁建德,当时他们夫妻二人来到自己家装修,是属于亲戚之间的帮忙,不应该支付劳务费,自己最多只能支付马英为自己家贴墙纸的钱,每卷50元。可是过了没几天,李盼又告诉袁建德,贴墙纸的钱由每卷50元变成每卷30元,之后又变成20元。

  这下,袁建德彻底被李文的行为激怒了,他觉得李文为了节省装修费,将自己和妻子当作廉价劳动力。而且自己是专业改水电暖做防水的,靠工具干活,改水管时要用气泵打压检测是否漏水,李文借走气泵不还,直接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文告上法庭,要求李文支付劳务费,材料费以及自己在这期间被李文耽误的损失。

  对簿公堂

  2017年11月1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袁建德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文按照妻子马英60天每天100元和自己27天每天300元支付劳务费;被告李文赔偿从2016年11月份借走气泵后一直没有归还,导致自己在此期间干活需雇人打压或者借用别人的工具造成的损失;被告李文支付改水管用的五根水管和接头的费用、做防水的劳务及材料费,同时归还气泵和一个尺寸0.6钻头、搅拌器、一袋“水不漏”防水材料等。

  被告李文辩称:“原告袁建德与其妻子马英是在我的两套新房里装修干活,但在此期间,原告袁建德的妻子马英只干了十几天,原告袁建德最多也就干了两三天。除了原告袁建德和他的妻子之外,我儿子、我妻子的妹妹及其他的亲戚等都干活了。后来,原告袁建德因意外摔伤,我便告诉他不用去我家贴墙纸了,但是原告袁建德执意要去帮忙指点,两套新房共贴了60多卷墙纸,这属于亲戚之间的帮忙。同时,原告袁建德改水电及做防水大概干了两三天,电线确实是总共用了100米左右,电线是原告袁建德出的也没错,但是,水管最多用了两根,而且这是原告袁建德说他家有多余的拿来给我使用的。2016年的11月份我确实借用了原告袁建德的气泵,但是用完后就通知原告袁建德来取,可是他一直没有来拿过,所以气泵至今还在新房中。搅拌器和钻头也在新房里,原告袁建德可以随时来取。‘水不漏’的材料我没有看到过,原告袁建德称我给他造成了几万元的损失,我不予认可。”

  城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李文位于西宁市某小区的两套新房子进行了装修,原告袁建德与妻子马英从事了改水电、贴墙纸等工作,双方未对劳务费等作出约定。原告在装修中使用了水管、电线等材料。期间被告李文向原告袁建德借用气泵等工具未归还。原告袁建德因向被告李文索要劳务费、材料款和工具等,双方酿成纠纷。

  法槌落定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袁建德主张与被告李文存在劳务关系,并未举证,但被告李文在装修完毕后同意向原告袁建德支付部分劳务费,因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袁建德针对其诉讼请求,未提交从事劳务的时间,劳务费标准、提供材料的具体数量、借用工具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证据,庭审中,被告李文认可原告袁建德使用的材料费为电线80元、水管和防水布及接头共100元;被告李文愿意给付原告袁建德劳务费800元并归还气泵、搅拌器和0.6钻头。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李文自认的上述事实,无需原告袁建德举证证明,予以确认。原告袁建德在本案中主张其妻子马英的劳务费,是对他人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袁建德主张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应由原告袁建德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建德劳务费800元和装修材料费180元,共计980元;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建德气泵、搅拌器和0.6钻头各一个;驳回原告袁建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