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聚会损财物 法官调解续旧情
17.09.2014 11:0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4月9日,李某乙到李某甲家聚会喝酒,酒至酣处,李某乙和李某甲及亲友载歌载舞狂欢。期间不知是谁不慎将李某甲家里1台价值3460元的电视机损毁。第二天李某甲为要求李某乙赔偿电视机事宜协商未果,便将李某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由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由于原告的电视机损毁是原、被告及亲友在一起酒后狂欢时发生,原告无证据证明电视机损毁系被告一人所为,为了不因此伤了原、被告乡里乡亲的和气,法官本着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了调解,既有法律的严肃性,也充满了“人情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法院
17.09.201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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