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民生话题 加强国资管理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及监督制度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6日、27日分组审议了《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四部地方性法规,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草案)》。
在审议《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关乎民生,立法过程中,立法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更多地从省情实际、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出发,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法规务实管用,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依法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草案结构合理,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审议《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燃气是全省城乡居民的主要能源之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各市州县基层经营者、使用者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反复修改。在体例结构、主要内容和可行性方面体现了科学立法要求,与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遵行与衔接等方面符合依法立法的要求。建议通过后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确保条例落地落实。
在审议《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年初将制定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列入今年工作计划,10月16日,省政府将(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至此,该条例当年立项,当年起草,当年提请审议。除了提前介入、深入调研之外,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还书面征求了各市州、自治县意见。对现已形成的修改意见还需进一步审议。会后,各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斟酌并修改完善。
在审议《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办法符合中央、全国人大及省委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有利于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促进高质量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贯彻落实,使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全省各族人民。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除《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外,其他三部法规草案及一部监督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