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者遗属抚恤金制度建立

05.11.2014  11:36
11月4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问题,我市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 据悉,根据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统称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2357元。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企业退休人员去世,遗属要尽快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