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阶段性下调
03.05.2016 13:11
本文来源: 社科院
近日,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各类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12%,不低于5%;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行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可下调两个百分点,但不低于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降低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同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违反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要严肃查处。(邢曼玉)
文章来源:青海日报
本文来源: 社科院
03.05.2016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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