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环保的权利

08.12.2014  18:57

   怎样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执法信息

  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要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

  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的制作或获取单位涉及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多个部门。《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因此,环境保护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全面、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获取途径是信息公开的基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对照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目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积极推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各级环保部门要顺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趋势,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社会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其提供查询服务。通过阳光执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消除公众疑虑,增进执法认同,提高执法公信力。

  健全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的监督与责任追究体系是信息公开的保障。《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加强对下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公众能参与监督执法吗?

  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通知》指出,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以规则的手段塑造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执法的意识。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执法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政治表现形式的一个方面,构建良好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公众间定期沟通,平等对话、协商解决的工作机制,是完善执法程序、增强执法效果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强环境宣教,可以增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意识,也让公众充分了解自身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熟悉行使环境权的程序规则,合法地了解环境信息,合理地表达环境诉  求,规范地参与环境执法。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用专门的篇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提出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保证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信息保障。

  拓展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国家及各地设立的环保热线及网络平台参与环境执法,这是目前公众参与的主渠道,在提高公众环境法律法规意识、参与环境管理和执法意识以及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通过主动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现场执法与案件评议,让公众了解执法工作全过程,虚心听取公众对执法机构及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通过组织执法机构、企业与公众三方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协助企业与公众沟通信息,明确企业整改事项与要求,引入公众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调处工作效率。四是通过组织环保知识培训,组织社会环境调查(问卷调查)、听证会、座谈评议等方式创造各有特色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渠道。

   公益和民事诉讼能否多起来?

  要加大宣传、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协调机制

  《通知》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体现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式的综合化。一方面是打击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环境监管中来,直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是环境侵权责任追究多管齐下,坚持重典治乱,通过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追,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是社会组织、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内在动因。当前,公民受到环境侵权后,一般都倾向于通过信访途径来解决,这是因为信访途径相对简单,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加上我国传统“厌讼”文化影响,大多数人不愿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公共环境利益受损,很多时候更是被漠视。各地应当以贯彻《环境保护法》和《通知》为契机,加大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普法成效。比如,可以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入学校,用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方式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积极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地要积极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之真正落地。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加强引导,给予更全面的法律和技术支持,鼓励在社会组织内部成立专门的诉讼代理机构,培养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专门人才。二是建立环境违法侵害公共利益信息互通机制,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沟通渠道,向社会组织通报信息并接受社会组织咨询。三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和审判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四是近期要积极推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树立典型,在实践中继续总结经验。

  建立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机制,鼓励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在现有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纠纷综合协调机制,为支持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提供制度保障。对环境信访中涉及污染侵权行为的,要启动环境污染纠纷综合协调机制,引导信访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给予信访人持续的法律和技术援助。 环监

  相关链接

  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哪些信息?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近期,环境保护部将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界定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以及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保障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需要,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许可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采取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等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上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基本依据,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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