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法院缺席判决还款

19.03.2016  09:06

  青海新闻网讯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借了钱逾期不还,诉至法院后非但不履行还款责任,而且拒不到庭“玩失踪”。近日,湟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人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4月10日,陈某向朱某某借款34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截止到2015年5月10日,陈某便向朱某某出具了借条。但到了还款期限后,朱某某多次要求陈某还款,而陈某却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无奈之下,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

  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时,陈某对借款事实均认可。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陈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朱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陈某书写的欠条,但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法院对原告朱某某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朱某某清偿借款34000元。

  据湟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晶介绍,如果借款人不到庭,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判决。所以借款人不到庭未向法庭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视为借款人放弃抗辩权利。只要出借人有借条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法律一样能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而拒不还款的借款人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