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恐涉暴可获奖励
18.08.2014 11:4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近日,省公安厅出台《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恐涉暴奖励办法》,对举报涉恐涉暴线索者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群众可以通过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到公安机关举报,或拨打“110”电话、向“12110”发送短信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特殊情况下也可异地举报。重点举报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内容的物品);以及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等。
《办法》要求,各市、州公安机关负责本地群众举报线索、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对群众的举报,各地要根据查证情况和对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按等级给予现金奖励,并及时兑现奖励承诺。经查证,不属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要做好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龙腾飞 黄钧钧 苏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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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01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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