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7月30日,贵南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姚某来、陶某、申某刚、马某斌、姚某鹏、宋某、赵某年、毛某英、姚某祥、沙某福、肖某胜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姚某来、陶某、姚某鹏以个人或者海南州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姚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陶某、申某刚、马某斌、姚某祥、沙某福、毛某英、肖某胜等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为了索要债务,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来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陶某、申某刚、马某斌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姚某祥、沙某福、毛某英、肖某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贵德县城及其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贵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来等1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分别判处姚某来等11名被告人18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有效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定庭审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此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向社会公众表明了对黑恶势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态度和决心,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六清行动”、落实“案件清结”要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贵南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大打击黑恶势力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