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7.2018  23:24

  青政〔2017〕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是政府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当前,我省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决胜阶段,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全面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带来了巨大挑战。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不足、大班额问题突出。为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和省委“四个转变”新思路,优先发展义务教育。立足城乡建设规划,紧跟教育服务人群,依据省级学校标准和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坚持城乡并重、软硬件建设并重,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师资队伍结构,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增加城镇学位供给,着力解决我省“城镇挤”和“乡村弱”的问题,重点支持农牧区义务教育发展,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激发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新活力,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基本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在“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的基础上,稳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织牢保障网络。到2020年,全省义务教育县域内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城镇学校。各地在城镇建设中以县为主,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及省级中小学基本建设标准,把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县级政府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老城区改造,结合人口、地理、交通等实际情况和户籍制度改革、易地扶贫搬迁、就近入学、消除大班额等综合因素,超前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县级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配套学校建设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着力解决“城镇挤”的问题。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县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以县为主规划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经省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着力办好乡村教育。县级政府结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水、电、气、路等公共服务网络需求,按省级标准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实现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有条件的接入宽带网络。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建设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各个环节。强化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和能力,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全面开展区域内学校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六省市对口支援机制,加大智力帮扶力度,加强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支持,继续推进省内东部地区对口支援青南地区教育帮扶工作。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等方式提升乡村教育水平,多措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立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强化教研引领,加强课程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改进课堂教学方式,促进课堂教学研究与课程课标研究相结合,提高教师引领课堂能力与水平,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进教师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师范生顶岗支教力度,支撑教学质量提升。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配合,依据全省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标准、基本装备配置标准、教学点建设标准,逐县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结合“全面改薄”项目规划,科学推进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依据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和省级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考核评估办法,健全省、市(州)、县三级考核评估体系,注重应用考核评估结果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老城区、新建居住区要将应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到新建、改扩建居住区地块详细规划中,按照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已改造城区配套学校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西宁市、海西州作为全省学校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先行先试,其他市州同步推进,到2019年实现标准化建设目标。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规划。全面落实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整合利用“全面改薄”和其它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资金,分年度有序推进,建立督导检查、通报制度和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消除大班额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范围,限制班额,合理分流学生,平衡生源压力。西宁、海东两市作为重点地区,及早谋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解决资源不均与不足问题。省级设置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大班额”奖补机制,分年度对各县(区)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力争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建立市(州)为主的教职工编制跨区域调配、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市(州)调县(区),县(区)调乡(镇),按照总量控制、减超补缺的原则,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需要,统筹使用各校教职工编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师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和各种形式“吃空饷”。学校要合理设定岗位,依据课程设置制定教师需求计划,超前申报、及时补充编制缺额,合理调配师资,确保人尽其才。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机制,坚持“省定标准、市州考招”的教师招聘办法,完善教师招聘机制,严把教师入口关。统筹做好特岗教师、国家免费师范生、藏汉双语免费师范生和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的招录工作。以县为主推进寄宿制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后勤保障能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实施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试点为契机,加大全科教师培养。

  (六)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收入分配政策向村小学、教学点和条件艰苦的乡村教师倾斜,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实施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完善职称评聘政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各市(州)统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职数,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市(州)、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中高级岗位职数核定的总额内,预留5%的岗位职数用于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实现跨校评聘。市(州)、县政府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乡村教师住宿条件。认真落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稳定教师队伍。切实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相关政策,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省级统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化课程改革,转变育人模式,制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实现教育质量由单一评价向多元评价的转变。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进教师“市州统筹、县管校聘”改革,细化工作方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学校管理标准,强化校长岗位管理职责,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依法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师人事关系,实行“无校籍管理”,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强化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将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纳入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制度,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筹指导各地建立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八)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利用户籍平台和学生实名制管理平台,监测各市(州)辍学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的监控,建立通报制度,对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督促,对重点地区开展经常性地督查督导。县级政府依法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市(州)政府制定专项督查办法,依法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入寺、打工、早婚等问题,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县级政府通过建设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重点监控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重点监控小升初、初中等阶段,重点监控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校应进行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加大宣传义务教育法力度,督促检查辖区适龄儿童入学,对失学辍学儿童少年,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九)关爱特殊困难学生。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追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履行报告职责,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启动实施特殊教育二期提升计划(2017—2020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市(州)、县政府按照“一人一案”,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017年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学生纳入15年免费教育实施范围。到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毛入学率达到95%。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入学,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教育惠民政策。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以公办学校为主,按法定监护人工作、居住情况,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

  (十)精准实施脱贫攻坚计划。以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年限和教育质量为重点精准施策,全面完成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档案,落实15年免费教育政策,精准帮扶和教育资助相结合,普惠加特惠,确保适龄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目标,不断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供餐方式,提高营养膳食质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支持脱贫县教育项目建设。县级政府按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标准,均衡配置全省贫困县义务教育资源,落实“一人一床位”,消除“大通铺”,满足室内就餐和冬季取暖需求。到2017年底,提前完成我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薄弱学校改造任务,让贫困地区先改善、早受益,贫困地区小学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辍学率控制在1.2%以下。

  (十一)提高农牧区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教育云”服务体系,加强“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互联网+教育”,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考核评价制度,把教师学习和使用信息技术列入学校绩效考核内容。开展信息化条件下的“一课一名师、一师一优课”活动,推动农牧区一校一名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一县一节省级优质课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现以城带乡、城乡联动互联网教学新模式。到2020年,全省教育信息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具备条件的学校互联网全覆盖,网络教学环境全覆盖,教学点数字资源配备全覆盖;课堂应用实现常态,教师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率达到85%以上,师生人人拥有个性化学习交流空间,县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形成,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切实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实现“一校一支部”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注重把优秀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业务骨干,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机制。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州)政府要研究制定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到义务教育发展优先、规划优先、投入优先、资源配置优先,确保“十三五”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全省义务教育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市(州)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

  (三)明确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相关政策。民宗部门严格管理,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国土部门依法保障学校建设用地。住建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规划建设的,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专项督导检查,建立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聘请第三方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进行评估监测,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成果。市(州)、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办学质量分析报告,并由同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意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本意见自2017年4月22日起实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