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我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政策问答
6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从7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请他们就农民工关心的问题深度解读。
记者:《意见》对鼓励支持农民工创业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享受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的基础上,《意见》又做了扩展。一是将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并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二是为切实解决农民工贷款抵押担保难、反担保门槛高的问题,提出经确权登记,产权明晰的林权、农牧区土地、草山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三是对农民工初次创业、兴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将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500元。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收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营业税。对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初次创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助。此外,《意见》提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工均可申请注册登记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外,允许创业者使用权属明确场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鼓励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互联网经营活动。
记者:《意见》对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要加大对劳务经纪人的培训力度,提高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农牧民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5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其中,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内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1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给予200元/人奖励)。对组织带领农牧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二是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吸纳本省劳动力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要求,优先招录当地劳动力就业,要求各地、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各尽其职,支持企业吸纳、稳定农民工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三是《意见》明确,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春风行动”、“金秋采棉”、“海西采摘枸杞”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拓宽农牧民转移就业渠道。
同时,要下大气力扶持创建具有特色的家庭服务业品牌,加大我省家庭服务业品牌的推广扶持力度。
记者:《意见》对农民工实施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明确提出了要重点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生态移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
一是对困难群体实现转移就业且从业期限达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就业600元、省内跨州市就业200元)。二是对困难群体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与三江源地区的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记者:《意见》对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提出,强化就业服务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县级、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农牧民转移就业服务窗口。乡镇(街道)要有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明确分管就业服务工作的委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上下协作,统筹兼顾,加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二是要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到2020年,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全覆盖。
记者:《意见》对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提出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执行现行农民工进城落户、住房、子女接受教育的政策基础上,《意见》提出,一是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二是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宅基是否退出或收回要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探索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三是要求各地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四是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张蕴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