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冲卡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赵宏胜被判死缓

14.06.2014  09:06

  青海新闻网讯 6月1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超载货车司机冲卡导致收费员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宏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韩加英、王生等8名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至2年零2个月不等,同时判处9名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计费用97733.5元。

  2013年9月19日清晨6时30分左右,共卡高速公路大水桥收费站主线1、2、3号车道,同时遭遇货车司机集体冲卡,收费班长孙明军在拦截冲卡车辆过程中被货车碾轧致死。

  海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宏胜、王生、王军、王珍、吴浩文、罗双海、吴荡文、韩加英8人于2013年9月18日驾驶5辆牵引车,从西宁装载货物前往格尔木途中,被告人赵宏胜提出连夜走,绕过共和县倒淌河收费站,凌晨到达大水桥收费站后集体冲卡,其余人员均表示同意。此后,被告赵宏胜将准备集体冲卡信息告知另一被告人王洪明。

  公诉机关认为,赵宏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其他8名被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王军、王珍、吴浩文、罗双海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上述9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宏胜庭审时认为自己当时驾车冲卡时并未看到倒地的孙明军,因此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余被告对公诉人提起的公诉均表示没有异议。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宏胜等9名被告为逃避高速路收费共同预谋冲卡,在大水桥收费站口集结后分工,并遮挡车辆号牌,由被告人王军、王生、王珍、吴浩文下车对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其余被告人驾车伺机冲卡,阻碍了收费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造成被害人孙明军被车辆碾轧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军、王生、王珍、罗双海、韩加英、吴浩文、吴荡文、王洪明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赵宏胜在驾车伺机冲卡的时候,在明知道车辆前方有多名收费站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下,不顾前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仍然强行冲卡,最终造成被害人孙明军被车辆碾轧致死的严重后果,应按牵连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宏胜、王军、王生、王珍、罗双海、韩加英、吴浩文、吴荡文、王洪明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罪名认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权利,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赵宏胜等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宏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加英、王生等8名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至2年零2个月不等,同时,9名被告人还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计费用97733.5元,由9名被告各承担1085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