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出台村(社区)“两委”成员绩效考评办法

30.09.2014  19:01

  为规范村(社区)“两委”成员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基层述职、问责等机制的精神,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体会议关于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9月22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村(社区)“两委”成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首次对全省村(社区)“两委”成员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统一规范。

  办法规定考评的范围和对象,是指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基础分值占80%,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立场、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廉洁守纪四个方面;奖励分值占20%,并规定了加分奖励的三种情形。此外还列举了扣分处罚的五种情形和“一票否决”的六种情形。

  办法规定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中,政治立场方面由考评组根据本人综合表现进行专项考评;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廉洁守纪方面,采取群众民主测评与专项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工作每年底前进行一次。考评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确定等次、公开公示、本人认可七个程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环节要求参与测评的村(居)民户代表应不少于本村(社区)居民总户数的30%或村(居)民代表总数的80%。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报酬紧密挂钩,村(社区)“两委”成员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构成,按照基本报酬80%,绩效报酬20%的比例确定。被考评人员平时只计发基本报酬,年终考评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一次性补发绩效报酬。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本人年度基本报酬的10%给予奖励,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扣除当年绩效报酬。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由上级党委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过错问责。对连续两年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是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考评组可建议上级党委适时作出调整或责令其辞职;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终止。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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