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7.06.2016  22:33
  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机制进一步健全
  
  记者从省就业服务局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青海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准入条件、申报与认定、政策奖励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入驻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等措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机制,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培育、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6月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办法》。明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社会力量投资、多元化投资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和政策扶持。同时要与地方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归来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孵化基地已有入驻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办法》还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与优秀创业孵化基地明确奖励细则,对2015年1月1日后建立或确定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入驻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3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已建成创业孵化基地是指2015年1月1日前已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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